企业年金方案先核对哪几项:九项内容、缴费上限和领取边界
《企业年金办法》第八条列出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八条列出的九项方案内容
按《企业年金办法》第八条,方案应当包括: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同一条规定,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核对参加人员一项时,可以看试用期的写法是否与这一条一致。
第七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方案,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缴费比例是上限,不是实际数字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还规定,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个人账户里的钱归谁
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约定自始归属,也可以约定随工作年限增加逐步归属。完全归属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列出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职工的情形:
-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 出现第十二条规定的方案终止情形;
- 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
- 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只列出办法规定的情形。方案内是否另有约定,要看方案原文。
变动工作单位和方案终止时,账户怎么处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如果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的,原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
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也可以将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
- 出国(境)定居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达到上述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离职本身不在第二十四条列出的领取条件之中。
- 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方案,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
- 第二十八条要求,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等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